定南县林业局对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成功
访问量: 作者:黄敬文 来源:赣州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1-08-30 17:44:0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除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要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次成功磋商,是定南县林业局开展的第二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
今后,定南县林业局将继续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落实最严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广大群众心中树立“谁污染环境、谁为环境修复买单"的理念,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黄敬文)
(责任编辑:毛玲燕)